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甲辰(龙)年二月二十 | 联系我们

加入协会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文件
[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建质〔2019〕165号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3272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国家安全厅、省消防总队、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林业局、省档案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县住建、规划、消防、人防、档案、水务、地震、气象、市场监管、林业、通信、供电、燃气、园林绿化、国家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南方电网海南公司、民生燃气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厅
    2019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以下简称《方案》)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切实提高验收效率,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第三条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政务服务中心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推进联合验收工作,指导各市县实施联合验收。
        省住建厅是主要牵头单位,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各市县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市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提请省政府同意后,移交有关部门问责。负责全省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汇总,并会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指导督促各市县政务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方案》和本办法要求落实联合验收工作。与省住建厅、省大数据局共同编制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统一制定联合验收模板,构建全省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全流程网上办理和测绘报告、施工图电子图、竣工图电子图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与各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并做好平台日常运转技术保障。 
        第六条 各市县政府是落实联合验收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实施联合验收工作,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认真研究部署,确定本市县住建、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作为牵头单位,授权政务服务机构设置综合窗口;制定“联合验收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方案”,明确联合验收责任事项、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将该方案报送省住建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市县住建部门或政务服务机构作为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联合验收的主要牵头单位,联合本市县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对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提请市县政府同意后,移交有关部门问责;及时收集汇总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上报省住建厅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县住建部门要督促本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纳入联合验收程序合并办理。市县政务服务机构负责设立综合窗口,同省级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数据对接,加强与部门(单位)、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做好联合验收一口收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工作,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第七条 联合验收主管部门:
        住建、规划、消防、人防、国家安全、档案等验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材料清单》,见附件2),参与联合验收;各验收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指导建设单位提前按相关规范完成各类检测及验收,并积极做好联合验收前有关指导工作。
        第八条 联合验收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其他验收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须在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验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其他验收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要按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简化验收流程,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主动指导建设单位按相关规范完成各类检测等各项验前工作,并在联合验收前完成验收。
        第九条 联合验收条件:
        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联合验收。
        (一)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工程项目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三)工程项目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完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齐全完整,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四)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已按国家安全事项要求和设计图纸完成相关内容,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已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
        (七)未纳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已验收合格。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十条 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3),并按《联合验收材料清单》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提交申请表前邀请相关验收主管部门提供验前指导。
        第十一条 综合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别送达各验收主管部门。各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一次性反馈至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综合窗口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内容,并出具整改告知书,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二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综合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由综合窗口协调建设单位及各验收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各验收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各验收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项目验收情况,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专项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出具专项验收通过或不通过需要整改的意见,并送至综合窗口;对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
        第十四条 针对不通过的验收事项,相应验收主管部门应主动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窗口协调相应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通过验收事项完成复验工作,出具《专项验收意见表》并送至综合窗口。
        第十五条 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工程项目,由综合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意见表》,见附件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联合验收合并办理,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表》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   
        第十六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建设单位做好联合验收有关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