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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9)191号
 发布时间:2019-09-30 浏览:2885
  •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6日
     
    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提升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市字〔2018〕3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筑市场行为等进行信用量化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公开、应用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人员信用档案,作为其本人及聘用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第七条 省住建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省住建部门每年对信用评价管理和应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评价标准,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发布
        第八条 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份证明信息;
        (二)学历证明信息;
        (三)职称证明信息;
        (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
        (五)与聘用企业劳动合同信息;
        (六)担任本职务年限信息;
        (七)评价周期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证明材料;
        (八)评价周期内安全生产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份证明信息;
        (二)学历证明信息;
        (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信息;
        (四)与聘用企业劳动合同信息;
        (五)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信息;
        (六)评价周期内聘用企业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信息。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包括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在施工安全、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通报、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且对其信用状况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十三条 省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由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资格管理权限审核并录入“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省外入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由省住建部门在办理入晋信息登记时,根据申报的相关材料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奖项、表彰等优良信息,由所属企业申报。省内形成的市级优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市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和记录,省级以上优良信息由省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和记录;省外形成的优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市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和记录。
        第十五条 本省各级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或特种作业人员存在《山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2)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按照“谁检查,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部门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相关要求负责记录。
        第十六条 对受到国家、外省住建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等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由省级住建部门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相关要求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变更或被撤销等情形确需更改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聘用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由企业或人员向信用信息原采集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市级住建部门核准后完成更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按照资格管理权限由证书核发部门核准后完成更改。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评价分值由基准分值和加扣评分项两部分组成,基础分70分,对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加分制,不良信用信息实行扣分制。具体依据《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山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计分,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A级(优秀):年度得分在90(含)分以上;
        (二)B级(良好):年度得分为75(含)-90分;
        (三)C级(合格):年度得分为60(含)-75分;
        (四)D级(不合格):年度得分为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十九条 本省企业新取得考核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新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新入晋省外企业(新迁入我省的或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且聘用企业当年没有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本年度的信用评价,直接计入C级,综合信用分应当取本省相同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的C级人员当期考核公布的综合信用分的平均值。新入晋省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聘用企业两年内未承揽到建设工程业务的,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直接计入C级,综合信用分计为60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采取分级实施,具体由证书核发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记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二)非法涂改、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吊销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违章操作,造成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工程项目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受到行政处罚且一个月内整改仍不到位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超出资格证书操作类别执业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八)受到住建部门责令整改、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处理的,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九)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
        第二十二条 受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或所属企业对评价结果或综合评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1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省级住建部门逐级提出书面申诉,设区市、省级住建设部门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查结果相应维持或调整本次评价综合得分和等级。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录入“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全部公开。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环节,积极应用信用评价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实行差异化推介,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对年度评价为A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激励机制,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建议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优先考虑。
        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施正常监管。
         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强化督导监管为主;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推荐申报部、省级优秀先进个人。
        对年度评价为D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惩戒机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予评优评先;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应重新考核;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连续2年评价结果为D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考核证书、资格证书,3年内不予重新考核。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相关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不得擅自修改。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综合得分及各项信用记录应当长期留存在系统中备查。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通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结果和信用信息上报情况,对应报未报或未及时上报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全省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