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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的通知 吉建质〔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1864
  •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 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6号)精神,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解除前,切实做好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生产,最大限度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各级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参照指南制定详细防控工作方案,并监督执行。
     
      附件: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正常运行,最大限度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疫情期间办公室、实验室、样品室等工作场所及全部检测工作流程的消毒防控工作,根据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疫情防控指南(1.0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建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充通知》(吉建明电﹝2020﹞6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做好于印发<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的通知》(吉建办﹝2020﹞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此次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检测机构所有人员、外来人员以及全部检测流程,包括业务委托、样品接收、试验检测、文件发放等。
      第三条  检测机构复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防控工作方案,做好返岗人员排查和卫生防疫物资储备等工作。
      第四条  检测机构在保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行轮班上岗和错峰上班制度,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要做好疫情防控方面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口罩,接触样品、纸质文件等还应佩戴防护手套。工作时间对在岗工作人员实施1~2次的体温测量工作,并做好实时记录。实行分餐制等防控措施。
    第二章  业务受理及样品接收
      第六条  鼓励采用电话、网络(微信、QQ、电子邮箱等)、快递、电子转账等无接触手段,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工作。
      第七条  设专人对外来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测量体温及消毒工作,未佩戴口罩或拒不配合者禁止进入办公区域。
      第八条  办理业务时,人员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即办即走,不得随意走动。
      第九条  应在指定区域进行样品接收。接收样品(送样或邮寄)时,样品管理人员应在室外做好消毒处理后,拆除包装,并将包装分类放置在垃圾桶中,消毒方式应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贴好样品标识及“已消毒”标识后,送至样品室。
      第十条  到现场取样的检测人员需佩戴防护口罩、手套,携带身份证或有效证件,配合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及体温测试,避免与无关人员接触。取样期间应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所取样品在不影响检测条件下,进行消毒后方可带回单位。  
    第三章  试验检测
      第十一条  试验人员在检测前应确认样品有“已消毒”标识。在检测过程中应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以及例行要求的其他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检测完毕后,试验人员应将样品收集放到指定安全区域。尽快对检测设备进行消毒处理,将手套丢入指定的垃圾桶内,并洗手消毒后方可离开试验区域。
      第十三条  进行现场检测工作前,应先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减少现场交流。离开单位前必须做好外出登记,外出时尽量驾乘单位或个人车辆。现场操作时应佩戴口罩、手套及例行防护措施,应保持人员1米以上距离,工作完毕后应尽快返回。返回单位应即时做好外出人员和检测设备等的消毒防控工作,并做好实时记录。
    第四章  检测报告出具及发放
      第十四条  检测报告由报告发放人员专人打印、组织签章,减少中间流程、人员接触。报告发放人员将出具好的检测报告登记后通过邮寄方式发放,不方便邮寄的,可在报告发放窗口发放。
    第五章 内部区域消毒防控
      第十五条  设置专人按时负责办公室、实验室、样品室、公共区域等空间消毒工作,并填写好消毒记录情况;办公用品、检测仪器设备、样品等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宜手段做好消毒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及公共区域应按照规定做好通风工作,避免采用中央空调等集中式空气交换设备,保持室内卫生。实验室通风应不影响设备性能和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