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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试行)的通知 吉建安〔2020〕10号
 发布时间:2020-04-30 浏览:2006
  •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有效提升我省建筑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脚手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告知管理
      (一)入场前,附着脚手架的使用单位应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告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品合格证、提升设备合格证、产品认证材料;
      2.专业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专业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告知程序参照《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建安[2018]36号)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自制式钢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或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提升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认证材料的;
      3.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4)经检验检测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二、安装拆卸管理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附着脚手架安拆、升降等工程发包给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二)附着脚手架推行“一体化”管理,即安装拆卸、升降、维护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附着脚手架进场时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拟安装的附着脚手架及配件安全性能进行入场查验,并核对该设备与告知信息是否一致,确认符合后方可入场。
      (四)安装、拆除前,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应通过《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相关程序参照《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对于整体提升高度在150米以上的附着脚手架工程,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从事附着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单位共同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投入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安全使用事项。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和设备管理等相关人员均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避免交叉作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立即予以制止,并督促整改,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还应定期进行巡查。
      (九)附着脚手架首次安装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验收单,使用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使用、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每次升降作业前以及升降后、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验收单,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使用、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或投入使用。
      (十一)遇5级(风速8.0m/s)及以上风力和大雨、大雪、浓雾(水平能见度不足50m)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附着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及升降作业。
      三、检验检测管理
      (一)附着脚手架检验检测流程参照建筑起重机械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三)越冬架体使用前,维保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验收单,使用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范围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安装、使用、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使用过程管理
      (一)附着脚手架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收到检测合格证且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区县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证,并悬挂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附着脚手架使用时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及《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183-2019)等相关规定操作。
      (三)附着脚手架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和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针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并留有记录,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六)当附着脚手架停用一个月以上或遇6级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应重新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七)附着脚手架拆除后,各方主体按要求完成操作流程,使用证自行注销。
      (八)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附着脚手架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附着脚手架入场安装前告知资料;
      2.安装使用说明书、定期检验报告、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等资料; 
      3.安装工程自检验收单及验收资料、安装拆卸及相关责任主体旁站影像资料;
      4.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资料。
      五、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相关各方主体责任。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告知、安拆、检测和使用,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附着脚手架的监管力度,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附着脚手架管理档案,通过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并将经营行为及信用情况录入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及时在网上公布。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