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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疫应急项目竣工后务工人员撤离安置的工作提示
 发布时间:2022-04-11 浏览:2694
  •     工作提示 2022

        根据《关于做好集中救治场所和临时隔离用房项目竣工后务工人员撤离安置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2〕31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防疫应急项目竣工后务工人员的撤离安置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1.原提供务工人员的工地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加强协调,妥善做好务工人员返回的撤离安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务工人员返回原工地。

        2.务工人员返回应由转出和接收双方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提前做好对接,同时报备原工地所属监督机构。务工人员应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加即时抗原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行封闭式“点对点”接送。原工地在务工人员进入安置场所前应查验核酸阴性证明,并即时进行抗原检测,对于抗原检测异常人员及接触人员统一返程回往转出的防疫应急项目工地,由防疫应急项目属地疾控部门按照疫情防控政策安排。

        3.接收工地应根据务工人员的返回时间安排,提前联系属地街镇和属地疾控,主动提供务工人员返回清单,务工人员在入住的第1、2、4、7天需进行核酸检测,中间间隔每天做抗原检测,待7天连续4次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安排其从事施工作业。

        4.原工地要落实好务工人员返回至工地后的关心保障工作,必须安排在与原生活区明显分割的区域内居住并实施7天健康观察,期间尽量避免与其他人员交叉接触,同时要提供生活必需品及一日三餐配送等后勤保障服务。

        5.原提供务工人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务工人员返回工作的支持。原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应向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不发生群体性稳定事件。

        6.防疫应急项目的总包单位负责对临时从社会招工的零散人员托底解决后续安置问题,加强与安置场所所在街镇和疾控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取得支持。

        7.各工程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建筑工地的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务工人员的撤离安置情况,跨前一步、全力协调、用心服务,如出现拒不接收的工地,应及时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即时整改,对协调后24小时内仍无法进行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对存在拒不整改造成建筑工地群体事件等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摘自:安质监党建--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