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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临时隔离点设置和管理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186号)
 发布时间:2022-04-29 浏览:5566
  •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断疫情传播链条,守牢并扩大清零攻坚阵地,继续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184号)和《上海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指南1.0版》(沪建办发联〔2022〕17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临时隔离点设置和管理,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工程参建单位应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临时隔离点设置和管理。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应在出现疫情事件后第一时间安排涉疫人员、援建方舱回流人员、转运回流人员(前述人员简称为“临时隔离人员”)等进入临时隔离点进行隔离。
        二、对临时隔离人员实行分类管控,核酸阳性、核酸异常、抗原异常、核酸48小时未出报告等人员为I类隔离人员,密接、援建方舱回流、转运回流等人员为Ⅱ类隔离人员。
        三、临时隔离点应设置在与住宿区、办公区有明显“硬隔离”分割的区域内。临时隔离点安置房间数量应与工地需要隔离人员数量相适应。尚无需要隔离人员的工地应提前准备临时隔离点,房间数量应按照不低于每50人1间的比例标准设置,且不少于2间。
        四、I类隔离人员应按照每人1间进行安置,Ⅱ类隔离人员按照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进行安置,居住空间应相对分隔。原则上房间内应设有独立卫生间(或便桶)。I类、Ⅱ类隔离人员的隔离区域应分区管理,不得混居。
        五、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应制定专项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值守管理,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禁止临时隔离人员随意离开隔离房间。
        六、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应安排防护到位的专人为临时隔离人员无接触配送三餐及饮用水,收集排泄物,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主动联系属地区、街镇环卫部门或环保部门,按照专项生活垃圾或涉疫垃圾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七、除当天进行转运的核酸阳性人员外,其他I类隔离人员应每日进行核酸检测,Ⅱ类隔离人员应每日进行抗原检测,期间按照属地社区核酸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临时隔离人员达到解除隔离条件后转移出临时隔离点。工地内隔离点外的其他区域工人,按照属地社区核酸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呈阳性的应按“逢阳必转、日结日清”原则由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及时转运隔离治疗。
        八、在“逢阳必转、日结日清”的基础上,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推进核酸异常、抗原异常、密接等高危人员实现“应转尽转、能转快转”。
        九、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应组织专人按照不低于每6小时1次的频率对临时隔离点进行全面消杀,当临时隔离人员转运离开后应立即对居住房间、卫生间等实施环境消杀。
        十、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充分利用现场条件做好临时隔离点设置。遇到因场地条件无法解决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积极落实工地外隔离资源,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属地街镇予以支持。
        十一、现场实名制系统应动态交互核酸异常、核酸采样后48小时未出报告等个人状态信息,企业应及时准确标注抗原阳性、密接、援建方舱回流和转运回流等状态信息,应及时记录I类、Ⅱ类隔离人员的隔离起止时间。
        十二、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临时隔离点的设置和管理作为疫情防控检查的重点,对于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参建单位,应采取约谈、开具警示单、行业通报批评等措施,并计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不良信用档案,从严从重处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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