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甲辰(龙)年三月廿一 | 联系我们

加入协会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瞭望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迎来新机制!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出台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819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迎来一次全新重大变革。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PPP将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合理把握重点领域,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业内专家认为,新机制将有利于PPP的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并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重要机遇,将有效提振民营企业信心。
      根据《指导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
      《指导意见》还提出,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动态调整。
      新机制根据不同项目特点,提出三类项目动态清单。其中,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规范推进建设实施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严格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其中,为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要求特许经营者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存在维修养护困难的项目,应完善勘察和施工设计,强化建设风险控制,防止项目烂尾;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需要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应在投入试运行或试运营前符合相应要求并取得试运行或试运营许可。
      在加强运营监管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惩戒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
      目前,我国已累计开工建设PPP项目超5000个,投资额超8万亿元。新机制实施后,此前已经实施的PPP项目该如何处理是一大难题。对此,《指导意见》表示稳妥推进新机制实施,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其中,2023年2月PPP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PPP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不再执行2015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