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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对主管领导追责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843
  •   11月23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对主管领导追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省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较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并附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概算调整。

    来源:广东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