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统一采用电子招投标!编制招标文件应使用全省统一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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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一、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已有全省统一示范文本的,各地方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用电子招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公示不少于5日。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合同副本。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公开合同订立信息。
三、增加招标人自主权利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可以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进行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四、其他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
对在招标人发包项目中发生过合同违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其在招标人其他项目上的投标行为。
被列入严重失信信息名单或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限制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