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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依据合同约定开展施工过程结算
 发布时间:2024-06-03 浏览:660
  • 近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提出: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结算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相关内容。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相关内容。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时限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期限均为28天。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

    文件原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辽住建〔2024〕28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了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中关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的要求,促进工程履约,提高结算时效性,发承包双方可参考下列内容,依据合同约定开展施工过程结算。
      一、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考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进度节点进行划分。
      二、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结算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相关内容。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相关内容。
      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相应措施项目费用,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和计价。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划分结算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进行结算。当期过程结算金额一般不应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四、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以及经确认的施工方案、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现场签证时,应明确签证的工程量、单价和总费用。
      五、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递交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答复。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时限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期限均为28天。
      六、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调整。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的,争议部分可留在下个结点或竣工结算时解决。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应在竣工结算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位拨付本期已确认的过程结算价款。
      各方不得以审计、审计督导和评审等为理由影响施工过程结算。
      八、工程全部竣工,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竣工结算时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强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鼓励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积极帮助解决过程结算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