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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5 浏览:11145
  • 沪建建管[2009]27号

    关于启用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的通知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简化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办理和使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使用机制,根据《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沪建建[2004]319号),自2009年6月1日,启用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电子版《诚信手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版《诚信手册》的内容和形式

      电子版《诚信手册》是利用数据库、互联网等计算机及现代通讯技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和显示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登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奖励和处罚等信息的载体。

      电子版《诚信手册》分为公众版和企业版。

      公众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通过网站公开电子版《诚信手册》中应公开的企业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企业版:电子版《诚信手册》全部信息,供本企业在网站上查询和使用。网站提供打印带有二维条形码的《诚信手册》的功能,便于企业在不具备在线查询条件时使用。电子版《诚信手册》打印件的真实性,可通过专用软件读取二维条形码进行验证。

      二、电子版《诚信手册》使用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招投标(承发包)备案、合同登记备案等活动中,按约定或规定,使用本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

      市、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和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限制信用差的企业,鼓励信用好的企业,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机制。

      市、区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使用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开展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综合评价等管理和行业自律活动。

      三、电子版《诚信手册》办理程序

      企业可以按照《电子版〈诚信手册〉办理及变更程序》(附件一)办理。

      四、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管理

      (一)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采集

      电子版《诚信手册》中企业业绩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从“合同登记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采集。其他诚信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通过程序录入。

      (二)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变更

      涉及企业基本情况、资质情况等信息的变更,按照《电子版〈诚信手册〉办理及变更程序》办理。

      (三)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更正

      电子版《诚信手册》中工程业绩、奖励和处罚等信息记录与企业获得的信息不一致时,企业可以向市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信息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和答复。

      五、电子版《诚信手册》动态监管

      (一)《诚信手册》动态提示

      企业登录电子版《诚信手册》系统时,系统自动提示企业在资质管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方面未达标情况和整改要求。为保证提示信息的及时性,企业应及时更新系统提示信息。

      (二)《诚信手册》核定

      电子版《诚信手册》核定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核定两种方式。

      1、定期核定:

      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1日为电子版《诚信手册》核定期。定期核定分企业自检和管理部门核定。企业自检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管理部门核定期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1)企业自检

      在自检期内,本市企业应登录电子版《诚信手册》,进行信息核对和相关统计数据录入,完成自检。逾期未完成自检的,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动关闭。

      在自检期内,外省市进沪企业登陆电子版《诚信手册》,进行信息核对和相关统计数据录入,打印《外省市进沪企业诚信手册核定单》(附表6),完成自检。逾期未完成自检的,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动关闭。

      企业逾期未自检或未按时整改的行为,将记录在电子版《诚信手册》中。电子版《诚信手册》关闭后,企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办理程序开通。

      2)管理部门核定

      本市企业核定:在管理部门核定期内,市、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使用电子版《诚信手册》的信息,依据建设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定程序,对企业人员、业绩等资质达标状况进行核定,给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对“不予通过”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整改的,撤回其资质并关闭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资质被撤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质重新核定手续,资质重新核定批准后,办理电子版《诚信手册》开通。资质撤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企业未办理资质重新核定手续的,按规定注销其资质。

      外省市进沪企业核定:在管理部门核定期内,各省(直辖市)驻沪办建管处和中央部属企业驻沪建管处对所管理的企业,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给出“通过”或“不予通过”意见和理由。未设驻沪办建管处的,企业到工商注册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或指定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在《外省市进沪企业诚信手册核定单》盖章确认,企业携带《核定单》到市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核定手续。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可对有违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在核定期内,可给予“不予通过”处理,关闭电子版《诚信手册》。

      2、不定期核定

      市、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管理的全部或部分企业开展核定工作。

      五、其他事项

      已获得纸质《诚信手册》(2007版)的本市和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自2009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按照定期核定程序,开通电子版《诚信手册》。

      自2009年7月1日起,沪建建管[2007]025号《关于启用新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的通知》废止,原纸质《诚信手册》(2007版)停止使用。

      附件一、电子版《诚信手册》办理及变更程序

      附件二、电子版《诚信手册》定期核定程序

      附件三、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开通诚信手册所需材料清单

      附件四、相关表式(附表1-附表6)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