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2024年8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应执行本办法。
一、建设单位负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要定期对项目参建单位人员履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资料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立即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质量保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并设置质量保修管理机构,指派专职质量保修负责人,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二、项目负责人负质量终身责任,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条【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质量主管、安全主管等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定期进行教育培训。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宜由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资料的编制、移交等内容,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同步编制归档资料,并对归档资料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进行汇总、整理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应同时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三、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管。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资金安排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费、安责险应单独列支
第九条【资金管理】建设单位在编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时,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单独列支。资金安排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第七条【发承包制度】发包人不得将消防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不得迫使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第八条【施工工期】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合同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对因不可抗力和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