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职责。
三、未经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
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四、加强检测资质管理
1、关于鼓励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
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
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2、关于检测资质增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优化检测资质增项申请材料,并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3、关于检测项目和检测参数。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在《资质标准》基础上,增加可选检测项目及可选检测参数,并明确办理程序。
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4、关于检测机构合并和分立。
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5、关于检测经历认定。
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
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6、关于检测机构人员变更。
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动态核查检测机构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注册关系等情况。
五、关于虚假检测处罚
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等违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延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测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虚假判定结论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虚假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及人员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检测机构及人员,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直至永久逐出市场。
来源:住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