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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2]44号)
 发布时间:2013-01-05 浏览:8321
  •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文化部组织编制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5月1日施行。

      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