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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沪建安质监(2012)44号]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13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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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筑企业和广大技术管理人员的聪明才智与创造力,加大本市建筑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力度,依靠科技进步激发建筑企业的创造力,依靠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2]11号文的要求,制定本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采用6项以上建设部公布的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  受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负责示范工程的管理,设立示范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和实施指导,设立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组负责示范工程应用成果的评审。示范工程管理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并承担示范工程管理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该项目设定采用建设部公布的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一般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  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二份(申报书见附件2),示范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七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部或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见附件3),报示范工程管理办公室。示范工程应用成果的申报期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八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条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评审专家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审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组综合评价为上海市先进水平时,经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审定后,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批准,授予《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予以公告通报表彰。

    通过评审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组综合评价为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时,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考虑从“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凡本市推荐申报国家鲁班奖工程的项目必须列为《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十三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联合开展新技术成果、新技术论文的发布和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附件1: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委员会名单 

                       附件2: 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附件3: 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