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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547号]
 发布时间:2014-07-08 浏览:15760
  •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分局、司法局、综治办: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九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管理委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司法局
    市综治办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违法建筑是当前本市城市管理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症问题。为坚决遏制违法建筑蔓延现象,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正常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健全市、区(县)、街道(镇)违法建筑治理三级工作体系,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全面正确运用法律资源,整合行政管理手段,优化查处工作机制,完善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流程。强化综合管理,加强执法联动,依法立即拆除在建违法建筑。集中整治一批社会矛盾突出、安全隐患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建筑,逐步清除存量违法建筑。
     
     
      二、健全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体系
     
     
      (二)加强违法建筑治理的推进实施。设立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进一步加强全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推进。成员为市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司法局、市综治办等部门。协调推进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市拆违办)。
     
      各区(县)应当进一步加强在区(县)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和负责本区域内违法建筑治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由区(县)拆违办、拆违实施部门、相关管理执法部门,以及各街道(镇)共同参与的区(县)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体系,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协同治理、联动执法的违法建筑治理格局。
     
      区(县)拆违办应当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做好本区域违法建筑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街道(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力量统筹,落实责任人,强化违法建筑源头管控,加大整治拆除力度。
     
      (三)明确违法建筑治理的职责分工。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建立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考核监督工作机制。
     
      规划国土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等拆违实施部门,按照市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规划国土部门加强对违法建筑查处中发现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
     
      公安部门加强对违法建筑查处中发现的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行为的查处。对违法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依法进行认定并开展执法。
     
      工商部门加强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食药监部门加强对利用违法建筑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制宣传,做好违法建筑治理中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综治部门负责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工作考核,加强督导、检查,重点协调、推动突出问题的解决。
     
     
      三、加大违法建筑巡查发现力度
     
      (四)强化违法建筑主动巡查发现机制。强化区(县)、街道(镇)、居(村)委会对违法建筑的三级发现机制,整合一线巡查力量,加大对违法建筑的主动巡查发现力度。落实 “零报告”制度,加强巡查记录和统计上报工作。市和区(县)拆违办,要加强数据比对,提高巡查发现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杜绝漏报和瞒报。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建筑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拆违工作部门。
     
      (五)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报告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要切实承担对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完善装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区登记制度,落实专人每日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发现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在2小时内向区(县)政府指定的责任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同时进行书面报告。
     
      区(县)拆违办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报告情况与市民举报信息进行比对,并将比对情况书面告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义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并纳入企业和小区经理诚信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级、项目评优和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六)发挥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优势。在已经实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区域,网格监督员发现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上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及时派遣至区(县)拆违办或者街道(镇)拆违工作部门进行查处。
     
      (七)完善违法建筑案件受理处置流程。各区(县)应当进一步完善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的受理处置流程,设立举报电话,实施有效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奖励制度。区(县)拆违办应当跟踪社会媒体曝光和群众信访案件,并对接“12345”、“12319”等热线和区(县)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实时将各类受理案件录入违法建筑治理信息系统,及时组织查处。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切实落实快速查处要求,做到案件受理后,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置、两天内反馈查处进展、半个月内反馈查处结果。
     
      四、整合法律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八)综合运用法律资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违法建筑综合查处力度。
     
      (九)依法立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是指尚未完工、还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居住、使用功能的违法建设工程。为制止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措施。当事人同意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帮助其拆除。
     
      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过程中,进行违法建设的业主、房屋使用人、施工作业人员等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接受拆违实施部门送达的执法文书的,拆违实施部门采取证人见证、制作现场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的方法实施留置送达。
     
      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对不特定对象开放的场所)搭建的违法建筑构成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依法决定立即代为拆除。
     
      (十)坚决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违法建筑。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消防监管重要内容。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消防机关,并会同公安消防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对占用消防车通道且拒不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使用彩钢板搭建且耐火等级低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强制执行等措施,坚决予以查处。
     
      (十一)加大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罚力度。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拆违实施部门作出和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强制拆除的施工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违法建筑无法拆除的,由拆违实施部门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设计、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分别按照设计费和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
     
      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当事人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拒不缴纳强制拆除施工费用或者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拆违实施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严厉打击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发现存在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切实保障拆违实施部门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应当对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予以保障,对涉及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加强信用管理。市拆违办建立黑名单制度,联合征信部门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搭建违法建筑的个人和单位,由市、区(县)拆违办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
     
     
      (十五)禁止违法建筑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告知书,相关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
     
      工商部门应当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无照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已办理的,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
     
      食药监部门应当不予办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许可。对无证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已办理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对租住在违法建筑中的来沪人员,公安或人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享受持有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可以享受的相关权益待遇。
     
      五、持续推进违法建筑集中整治
     
      (十六)聚焦突出矛盾隐患开展专项整治。市、区(县)拆违办应当组织制定违法建筑年度专项整治行动计划,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实施销项式管理,逐一拔点清除存在社会突出矛盾、涉及违法用地、严重影响城市运行安全的违法建筑。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市拆违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相关区(县)和行业下达挂牌督办任务,督办结果定期报送市政府。
     
      拆违工作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违法建筑的拆除施工,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十七)提升违法建筑治理信息化水平。定期开展违法建筑普查和重点排查,为开展专项整治提供依据。完善违法建筑治理信息系统,强化动态监管,及时录入普查排查、举报受理、执法查处等信息,应当细化明确地点、面积、当事人等要素。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作为工作考核评价、专项整治检查、挂牌督办、销项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违法建筑治理考核问责和社会监督
     
      (十八)加强违法建筑治理的考核问责。市和区(县)拆违办负责统计汇总区(县)、街道(镇)以及拆违实施部门拆除在建违法建筑、清除存量违法建筑的履职情况,定期报送市和区(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履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组成内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的规定,鼓励拆违实施部门和拆违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治理中创新工作思路、勤勉尽责、勇于担当责任。
     
      (十九)加强违法建筑治理的社会宣传监督。各级拆违工作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加大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日常宣传,推动市民提高自觉抵制违法建设、积极举报违法建筑的意识。加大查处违法建筑典型案例的宣传,震慑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违法建筑治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