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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浙建(2014)6号]
 发布时间:2014-07-10 浏览:8542
  •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