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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330号]
 发布时间:2015-06-18 浏览:5101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开放本市建筑市场,简化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进沪手续,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建设管理委制定了《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开放本市建筑市场,简化外省市建设工 程企业进沪手续,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在外省市的持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 计施工一体化、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设活动,须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注册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进沪企业及注册人员信息报送手续完成后,即可在上海市场从事相关建设活动及开展相关执业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外省市进沪建 设工程企业开展业务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 具体工作。各省驻沪办建管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协助开展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报送采用无纸化网上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 即报送完成,无需到窗口递交书面材料。
      第五条外省市首次进沪企业应先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服务热线:021-962600)申领上海市法人一证通,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信息管理系统(www.ciac.sh.cn )申办进沪信息报送手续。企业的基本信息与资质信息将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信息库直接获取,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一项或多项资质进入上海市场。
      第六条进沪注册人员的信息报送采用自助模式,相关个 人就近到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完成身份证信息采集,并完成网上个人电子档案注册及信息录入,由其企业在网上完成注册人员信息报送。
      第七条进沪注册人员的信息报送必须采集自住房城乡建 设部注册人员信息库,不得自行添加。
      第八条信息报送事项完成后,相关信息将在上海市建筑 建材业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公开。
      第九条企业名称、资质信息、注册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信息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信息变更,系统比对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信息库后,将予以自动变更。
      企业在沪负责人、在沪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注册资本金、经济类型、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由企业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信息管理系统自助变更。
      注册人员如果已注销或变更单位,应由原注册单位及时在系统中办理报送信息的注销。
      第十条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报送信息必须真实可 信,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将开展日常动态监管,一旦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报送信息的行为,将注销报送信息,并提请发证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未按要求报送信息 的,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