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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64号
 发布时间:2016-09-05 浏览:5772
  •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海绵城市是构建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生态城市的重要理念和方向,是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和载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有序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重要战略机遇,围绕吉林新型城镇化建设,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中,突出规划的引领调控作用,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减灾能力。 
      生态优先。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净化和利用,促进城市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转变方式。通过采用 “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实现由传统 “快排 ”的城市排水系统建设方式转向由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与景观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可持续排水系统建设方式的转变。 
      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设施现状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做到因地制宜、因水制宜、有的放矢,避免盲目建设。 
      分类实施。充分发挥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建设项目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新城建设严格遵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黑臭水体整治、雨污分流改造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等任务充分联动,有序推进既有建成区海绵城市改造。 
      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支持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建设目标。
      2016年10月底前,设区城市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制定与当地财政相适应的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到2018年,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全面开展,白城市完成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任务,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梅河口市、珲春市等城市先行先试建设取得成效,城市内涝积水点基本得到解决,建设区域实现径流控制率达80%以上;到2020年,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及规范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城乡规划的引导作用,落实建设控制指标。各地应创新规划理念与方法,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各层次规划编制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加强与城市建设其他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协调与融合,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规划文本的强制性内容。因地制宜地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控制指标,结合城市开发区域或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重点实施区域、主要方式和规模。通过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强化对城市径流雨水的排放控制与管理,实现缓解城市内涝、从源头削减径流污染、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等多重目标,为城市构建可持续、健康的水循环系统。
      (二)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发挥水体调蓄功能。各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 “蓝线 ”管理规定,统筹考虑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要求,有效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现状,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推进城市江河湖泊生态化治理,避免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采用生态措施做好护岸护坡,积极修复河滩及滨水带生态功能,合理采取设置人工湿地、生态浮岛等生态修复措施,有条件的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强化水系沟通,对城市水系进行水质净化、流速缓滞,充分考虑河湖水体的水量和水位需求,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三)优化城市公园、绿地与广场建设,提高雨水渗透吸纳能力。实施公园景区、街头绿地、游园和道路等改造提升工程,增加适合北方城市的乔灌木栽植量,丰富植物种类,完善景观设置。在满足群众活动需求的同时,可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多种低影响开发技术,实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景观设置相结合,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提高雨水渗透能力,增强雨水调蓄、净化功能,最大限度地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并对雨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实施山体公园建设,大力开展植树绿化,丰富山体植被,依托山体地势合理设置雨水收集、拦蓄及利用设施。城市公园、绿地与广场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竖向设计,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既有公园、绿地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建设要求,实施海绵化改造。
      (四)改善城市道路排水,有效削减雨水径流。要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工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排水。自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优先采用渗透性铺装材料。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
      (五)建设建筑与小区海绵体,促进雨水资源化利用。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应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与小区应结合实际情况,遵循施工简便、设置灵活、维护简单、经济高效的原则,对周边绿地及景观水体等逐步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鼓励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和蓄水池,雨时发挥调蓄、旱时发挥绿化灌溉功能。通过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收集的雨水,可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践行海绵型建筑与小区理念。
      (六)提高城市排水能力,提升雨水污染控制。在城市新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绿色生态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就地吸纳雨水能力,也要加强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排水能力。要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城区易涝点的整治,加快建设和改造河流沿岸截流干管,加快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城市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污水、雨水等管网建设内容,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安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是海绵城市的建设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技术指导、标准规范制定及培训工作,制定考核监督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开展相关示范试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筹集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本行业内建设项目技术指导、标准规范制定和进度监督;省气象局负责极端气候监测,共享雨情等信息;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二)创新融资方式。各地政府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支持,在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海绵城市投资、建设中,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补贴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探索建立产业基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整合资金渠道,优先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新材料、新工艺上鼓励省内相关企业,并在税收、企业开办、新材料研发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三)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海绵城市项目方案评估审查机制,加强对新建、改造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径流总量控制效果的评估。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立项、用地许可、规划审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建立健全维护管理体系,将小区物业、街道办、市政专业维护部门等相关机构纳入维护管理体系中,加强对城市地下雨水系统维护管理,确保新建设施的完整性和耐久性。
      (四)强化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应建立完善的暴雨预警系统,全面推进暴雨预警相关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雨型及降雨规律研究,做好河湖水系水质及空间保护、城市建成区不透水下垫面调查、土壤入渗可行性及入渗能力分析、内涝风险及成因评估、春季融雪及融雪剂影响评估、排水管网普查、生物多样性调查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吉林省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与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建立课题基地和试点课程,开展高寒地区海绵城市技术及产品的科技研发及监测认证工作,为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效果提供科技支撑。
      (五)制定技术标准。建立科学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体系,探索适合于我省气候特点的包括水量、水质、生态及景观在内的技术措施。结合国家级和省级海绵城市试点工作的经验,编制我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
      (六)抓好典型示范。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省级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申报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要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城市政府批准实施。申报国家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原则上从省级试点城市中择优推荐。有条件的村镇,在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中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措施,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海绵型村镇。
      (七)严格督查考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考核,将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建筑小区、水系整治等方面的海绵体建设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作为评定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对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修订和完善省级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创建标准和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评价指标体系。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指标体系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
      (八)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挂图、手册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让全社会更直观地了解并参与到海绵城市建设中来。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单位从业人员的深度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