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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建筑工地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和核查方式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9〕552号
 发布时间:2020-01-17 浏览:4611
  • 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建筑工地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工作,减少实名制信息重复采集,加强与公安人口管理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提升建筑工地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率,根据《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4〕612号)要求,经与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人口办)研究,现定于自2019年9月15日起,调整本市建筑工地作业人员信息采集内容和方式,将建设管理部门的“实名制登记系统”登记信息作为来沪人员信息共享交换至市公安局人口办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系统”。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加建筑工地宿舍地址及编码采集
        施工总包企业在“实名制登记系统”(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zjw.sh.gov.cn/—建设管理服务栏目—人员—作业人员实名制)下载打印《建筑工地宿舍地址及房屋编码确认表》(样表见附件1),按照市公安局人口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来沪作业人员登记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向建筑工地所在街镇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建筑工地宿舍地址及房屋编码确认。已开展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尚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的在建建筑工地,施工总包企业应当补充完成建筑工地宿舍地址及房屋编码确认。施工总包企业完成确认,取得工地宿舍地址和房屋编码后,录入“实名制登记系统”。在进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时,施工企业应当正确选择作业人员居住的宿舍地址。
        二、增加专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功能
        保留施工总包企业现有作业人员进退场实名制登记功能,增加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功能,按照“谁用工,谁登记”原则,由用工单位进行进退场等实名制登记。施工总包企业对实名制登记信息负总责,应当监督分包企业开展实名制作业人员登记。在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无法完成登记时,应当主动完成实名制登记工作,保证实名制进退场信息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信息共享和核对检查
        市建管平台的“实名制登记系统”登记的外来作业人员信息与“境内来沪人员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换,施工企业无须重复向公安部门填报,但应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实有人口核查工作。
        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人口办加强对实名制登记信息的监控比对,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发现纠正人员信息错误数据,保证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的质量。项目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组织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开展实地核查时,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配合不力的,建设管理和公安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